中饮巴比食物股份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姑且股东会于 2025年 12月 30日正在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 785号行政楼 4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礼聘,委派邵彬律师、李文婷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法则》(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则》”)等法令律例、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饮巴比食物股份无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法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历、会议议案、表决体例和表决法式、表决成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令看法书。为出具本法令看法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需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和许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供给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和申明是完整的、实正在的和无效的,相关原件及其的签字和印章是实正在的,且一切脚以影响本法令看法书的现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坦白、疏漏之处。正在本法令看法书中,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法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法式能否及能否合适《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历和会议召集人资历的无效性、会议表决法式和表决成果的无效性颁发看法,而不合错误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现实或数据的实正在性和精确性颁发看法。本法令看法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标利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标。本所同意,公司能够将本法令看法书做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布告材料,本所依法对颁发的法令看法承担义务。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令、律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的营业尺度、规范和勤奋尽责颁发看法如下: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按照 2025年 12月 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5年 12月 12日正在上海证券买卖所指定网坐以及相关指定上登载了《中饮巴比食物股份无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姑且股东会的通知》,并决定采纳现场表决和收集投票相连系的体例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2月 30日 14时 45分正在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 785号行政楼 4楼会议室召开;收集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买卖所收集投票系统,通过买卖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2月 3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30日 9!15-15!00。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址、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历等通知布告奉告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12月 22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法式合适《公司法》《股东会法则》等相关法令律例、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罗代办署理人)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65,374,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305%。此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罗代办署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57,268,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469%;通过收集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罗代办署理人)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106,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36%。加入现场会议及收集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罗代办署理人)7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1,298,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45%。按照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怀孕份证或其他可以或许表白其身份的无效证件或证明,该等股东均于 2025年 12月 22日即公司通知布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收集投票加入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罗代办署理人)的资历,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消息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消息公司”)验证。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会平掌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办理人员和公司聘用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历均合适《公司法》《股东会法则》等法令律例、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无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纳了现场表决和收集投票相连系的体例。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体例对通知布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加入收集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买卖所买卖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通知布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通知布告的法式由本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配合进行了计票、监票工做。本次股东会收集投票成果由消息公司正在投票竣事后统计。按照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成果以及消息公司统计的收集投票成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成果:同意 165,369,806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否决 1,099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300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本议案经出格决议获得通过。表决成果:同意 165,369,706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否决 1,099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400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本议案获得通过。表决成果:同意 165,369,806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否决 1,099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300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本议案获得通过。表决成果:同意 165,369,806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否决 1,099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300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本议案获得通过。表决成果:同意 165,369,706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否决 1,099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400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本议案获得通过。表决成果:同意 165,369,806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否决 1,099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300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本议案获得通过。表决成果:同意 165,369,806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否决 2,099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2,300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本议案获得通过。表决成果:同意 165,369,806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否决 2,099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2,300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本议案获得通过。表决成果:同意 165,369,806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否决 1,099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300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本议案获得通过。表决成果:同意 165,370,806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否决 1,099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2,300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本议案获得通过。表决成果:同意 165,370,806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否决 1,099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2,300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本议案获得通过。表决成果:同意 165,370,806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否决 1,099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2,300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本议案获得通过。表决成果:同意 165,370,806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否决 1,099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2,300股,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本议案获得通过。表决成果:刘会平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3,532,014,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60%。刘会平先生被选。此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成果为:刘会平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9,455,897,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140%。表决成果:吴开国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3,533,800,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71%。吴开国先生被选。此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成果为:吴开国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9,457,683,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197%。表决成果:毛健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3,533,814,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71%。毛健先生被选。此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成果为:毛健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9,457,697,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197%。表决成果:万华林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3,531,997,占出席会议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60%。万华林先生被选。此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成果为:万华林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9,455,880,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无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139%。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法式和表决成果合适《公司法》《股东会法则》等法令律例、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无效。本所认为,公司 2025年第一次姑且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法式合适《公司法》《股东会法则》等法令律例、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会议的表决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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